《郴州市鼓励真抓实干容错免责的实施办法》
(2021 年 5 月 24 日)
第二条 容错免责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凡符合本实施办法容错免责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
(一)为公事,而不是谋私利的;
(二)经集体决策、按程序办理,而不是个人决断、违规操作的;
(三)因政策调整、市场风险等不可控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的;
(四)具有其他可以容错免责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免责基本程序:
(一)受理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符合本实施办法容错免责情形的,可向问责主体提出书面申请。问责主体在接到容错免责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启动容错免责办理程序。
(二)调查核实。问责主体应当及时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容错事项,可邀请相关单位参与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要认真核实是否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调查核实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研究决定。对调查组提交的容错事项调查核实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问责主体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对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应作出从轻、减轻、免予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程序的认定决定;对不属于容错免责情形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问责主体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容错免责的工作流程,并报同级党委办公室备案。
来源:郴州新闻网
一审:陈如婧
二审:袁勇杰
三审:廖英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