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拟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2026年第十九期 )
王正南等4位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我大队查获且逾期未处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我队根据公安交通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已通过电话、短信或邮寄的方式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因王正南等4位机动车驾驶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具体告知内容附表),公告期为自公告起7日,公告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需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及时到资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吊销驾驶证的到郴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符合听证申请(单项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以上的、吊销驾驶证的)并需要申请的,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资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吊销驾驶证的到郴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资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6年10月28日
来源:资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作者:资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一审:黄珊珊
二审:曹裴媛
三审:李科
